现在当事人为逃避支付佣金不讲诚信进行跳单的情况很多,政府又倾向于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,总是认为他们是弱势一方,在严格规范中介公司执业行为的同时,对最令中介痛恨的跳单行为却无能为力,而很多中介公司对于当事人的跳单行为也只是愤概,没有特别好的解决办法,甚至自己对《委托看楼书》和《购房委托书》的法律效力也存在疑问。昨天就接到某中介公司的相关咨询,对此有必要提醒各地产中介公司:《委托看楼书》和《购房委托书》当然具有法律效力。现以自己亲身所办案件予以说明。
案例:
被告李小姐欲购买二手房一套,2005年3月29日与原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《客户看楼委托书》,约定原告为被告联系介绍购买福田区汇龙花园14号贤龙阁103房及凯丰花园D栋307房,被告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与该物业业主联系成交,否则须支付原告双倍佣金。看过楼后,被告对凯丰花园物业较为满意,并于同年4月3日与原告正式签订《购房委托书》,约定佣金3000元。后被告为了逃避支付佣金,跳过原告与业主私自成交。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,原告委托本律师对被告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支付双倍佣金6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被告辩称《委托看楼书》和《购房委托书》未成立生效,其房屋是后来通过中联地产购得,已支付中联佣金,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判决:
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原被告之间签订的《客户看楼委托书》实为居间合同,且合同内容并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条款,形式、内容合法,为有效合同,原被告均应受该合同约束。被告在签订合同并查看约定的房屋后又通过其他中介购得该房,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,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判决: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。
评析:
《委托看楼书》和《购房委托书》是顾客和中介公司在平等、自愿、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愿表示,具有合同的效力,受我国《合同法》保护,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该合同独立存在,与中介公司是否居间促成买卖双方达成《房屋转让合约》无关。
律师提醒:
《售房委托书》、《独家代理委托书》、《客户委托看楼书》及《购房委托书》如不违反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均具有法律效力,如发现顾客(买方或卖方)在签订过后跳单,中介公司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己的权利,协商不了的情况下应当寻求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