赣州法院网讯 刘某从王某手中购买的商品房一套,但因得知该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,拒不不支付房款,王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。近日,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,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《房屋居间买卖合同》;刘某支付给王某的定金30000元,及由第三人托管的定金,第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交付王某。 2008年12月22日,原告王某与其妻购买赣州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“帝怡江景”楼盘的商品房一套,双方签订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一份。2010年4月8日,原告王某在第三人江西恒大职业顾问有限公司的介绍下,将其购买的“帝怡江景”号房屋出售给被告,并与被告刘某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》,合同签订之日,刘某交付定金30000元,该款由第三人托管。在签订合同后,被告经向有关部门咨询,被告知期房不能办理更名手续,已不能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,被告因此拒付首期款。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首期款未果,遂诉至法院。另查明,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知晓“帝怡江景”处房屋尚未竣工交付。该房现已竣工交付。
法院认为,原被告签订的《房屋举荐买卖合同》符合合同生效要件,该合同依法成立。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《房屋居间买卖合同》时,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登记手续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(六)项亦规定“为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”房地产不得转让,但该法条实质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发生物权变动,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登记。该法条仅系对物权行为的限制,而非对房屋转让债权行为的限制,转让合同仍然有效。至于物权变动能否成就,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。因此,该案中的《房屋举荐买卖合同》合法有效,被告未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。
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